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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条 香港中国书法家协会全国各民族书法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联系广大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香港中国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新生艺术规律,广泛团结、组织全国各民族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国书法艺术事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四条 香港中国书法家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书法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国性产业书协,凡赞成本会会章,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香港中国书协会员集体参加香港中国书协活动,视同团体会员。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本会个人会员只隶属一个团体会员。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提出入会申请:1、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2、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3、从事书法教育、编辑出版、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

  第六条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批语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招待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八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第九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繁荣书法事业为己任。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十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认真组织“中国书法兰亭奖”、全国书法展览、国际书法展览、中国书法节等各种形式类别的书法展览或比赛,以及其他评奖活动。大力繁荣书法创作、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开展书法艺术的经营活动,加强基本建设,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服务于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建立相应权益保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书法团体和书法家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发展与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与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完成祖国统一的大业做出不懈的努力。

  第十六条致力于对外书法交流,加强与国外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为繁荣书法事业、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为世界和平及进步事业贡献力量。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香港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确认。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驻会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的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荣誉职务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二十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二十 本章程修改,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 香港中国书法家协会简称香港中国书协”,英文名称是HongKongChina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H.K.C.C.A).

 

 

 

 

                                 

                           香港中国书法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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